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爱华,女,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张湖桥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4********。被执行人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组织机构代码:694883804。法定代表人赵银生,总经理。本院在孙爱华与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9日对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南路23号(不动产权证号:1001005515、不动产权证号:1001005517、不动产权证号:1001005516)三套房产进行查封,该涉案房产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于2019年2月13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券、工商银行、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联系申请人孙爱华,告知其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其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8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