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陈功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亚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周礼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功军与被执行人刘亚玲、周礼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110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亚玲、周礼太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功军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功军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亚玲、周礼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5月28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刘亚玲、周礼太的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刘亚玲、周礼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功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亚玲、周礼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功军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万元债权和诉讼费被执行人刘亚玲1640.5元、周礼太1640.5元、执行费17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亚玲、周礼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陈功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功军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功军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