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21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肇庆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八路西三榕峡口东(三榕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884887。
被执行人:常州科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卢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4580147G。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港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科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常州科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肇庆港务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6万元、支付违约金3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21320元。因被执行人常州科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港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常州科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放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八路西三榕峡口东(三榕港内)的吸粮机机械设备(型号:KWXL-250T)壹台,经公开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及变卖程序,上述机械设备均无人竞价,申请执行人肇庆港务有限公司在变卖程序结束后向本院提出以变卖保留价439040元承受上述机械设备作抵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8)粤1202执21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常州科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放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八路西三榕峡口东(三榕港内)的吸粮机机械设备(型号:KWXL-250T)壹台作价439040元交申请执行人肇庆港务有限公司抵债;并于2019年6月24日将上述机械设备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在抵债款项中优先支付垫付的评估费用11260元、扣除本案的执行申请费6485元、支付网络司法拍卖服务辅助费用2000元,申请执行人肇庆港务有限公司实际受偿419295元。除上述机械设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