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闽01民终4453号 高黎兵与刘子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刘子强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高黎兵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刘子强支付其工资20405元。高黎兵诉讼请求金额共计20405元,低于福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无权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关于上诉权利的告知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刘子强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相关救济途径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310元,退还刘子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