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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财保394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中盛鹏程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中盛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温智;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财保394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学府路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33183。

负责人:邹建旭。

委托代理人:栾德林,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谭倩,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盛鹏程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八路西招商桃花园(**)**17C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7QB4U。

法定代表人:温智。被申请人温智,男,汉族,1967年6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王丽,女,汉族,1977年9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盛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温智、王丽仲裁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盛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温智、王丽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78235.31元的财产,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自有财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盛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温智、王丽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78235.31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赖燕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