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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6民初1207号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楼信用社与林建东、吴晓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楼信用社;林建东;吴晓妹;林鸿宁;林财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6民初1207号

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楼信用社,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双东村双过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89567607P。

负责人:李祥杰,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清,男,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生,男,该社员工。

被告:林建东,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告:吴晓妹,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告:林鸿宁,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告:林财妹,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楼信用社(以下简称“前楼信用社”)与被告林建东、吴晓妹、林鸿宁、林财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李祥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生、被告林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妹、林鸿宁、林财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楼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建东、吴晓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3083.2元、利息15581.94元(含罚息,计算至2019年3月1日)合计98665.14元及续后利息(含罚息,按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并判令林鸿宁、林财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林建东于2016年7月19日向前楼信用社借按揭款项100000元,约定月利率6.729167‰,借款期限于2021年7月18日到期,由林鸿宁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本息。吴晓妹是林建东的妻子且签具债务承诺书是该笔借款的共同债务人,林财妹是林鸿宁的妻子且签具担保承诺书是共同保证人。借款后林建东未依约按月归还,违反合同约定,前楼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截至2019年3月1日,林建东、吴晓妹尚欠借款本金83083.2元、利息15581.94元,前楼信用社向林建东、吴晓妹、林鸿宁、林财妹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林建东承认前楼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吴晓妹、林鸿宁、林财妹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9日,林建东以住房装修为由向前楼信用社贷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6.729167‰,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为2016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止,其妻子吴晓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诺与林建东共同还款,并由林鸿宁、林财妹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后,林建东仅归还部分本息,截至2019年3月1日,林建东结欠前楼信用社借款本金83083.2元、利息15581.94元,本息合计98665.14元及续后利息(含罚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上述事实,有前楼信用社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债务承诺书、担保承诺书、按揭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前楼信用社与林建东、林鸿宁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系有效合同,吴晓妹作出的贷款债务承诺书及林财妹作出的担保承诺书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前楼信用社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出借义务,林建东在借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前楼信用社的主张林建东支付尚欠借款本金83083.2元、利息15581.94元(截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合计98665.14元及续后利息(含罚息,自2019年3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吴晓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诺共同还款,依法应与林建东共同归还借款本息。林建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财妹签订担保承诺书承诺应与担保人林建东共同承担该笔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林鸿宁、林财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建东、吴晓妹追偿。吴晓妹、林鸿宁、林财妹经本院合法传唤(?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4&Gid=11878120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37951248&Page=1&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6_0#m_6_0?),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一、林建东、吴晓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楼信用社借款本金83083.2元、利息15581.94元(截至2019年3月1日)及续后利息(含罚息,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林鸿宁、林财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鸿宁、林财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建东、吴晓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计1133.5元,由林建东、吴晓妹、林鸿宁、林财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金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永耀

书 记 员 范 丹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PAGE 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