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2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丁力超,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杨加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1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力超与被执行人杨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经营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应当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1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复议一次。
审判长 王 龙
审判员 刘德峰
审判员 李凤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