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8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钟彦,男,生于1971年3月31日,土家族,现住。
申请执行人:庄琼,女,生于1979年10月23日,土家族,现住。
被执行人:恩施州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中大御城(中大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75843917。
法定代表人:郑德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彦、庄琼与被执行人恩施州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恩施州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方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2828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代清
审 判 员 向国武
审 判 员 胡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卢宁宁
书记员(兼) 卢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