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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执753号之四

朱永兴、陈翠香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永兴;陈翠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7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朱永兴,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马玉文,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翠香,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2072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兵

审判员 方振华

审判员 许双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艺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