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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8执495号

向立、李明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立;李明芳;恩施州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8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向立,男,生于1982年9月29日,土家族,高中文化,现住

申请执行人:李明芳,女,生于1985年11月11日,土家族,初中文化,现住

被执行人:恩施州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中大御城(中大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75843917。

法定代表人:郑德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立、李明芳与被执行人恩施州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恩施州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方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2828执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代清

审  判  员  向国武

审  判  员  胡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卢宁宁

书记员(兼)  卢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