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81刑初72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世轩,小名:轩轩,外号:阿然,男,1994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12月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12月13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9]5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任世轩犯诈骗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世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任世轩在网络聊天过程中,隐瞒真实身份,利用虚构的王泽身份与被害人程某交流,为获取程某信任,任世轩又分别虚构了王泽母亲、王泽女朋友王璐身份与程某交流,并将王泽塑造成为一个孤儿获取程某同情。任世轩在获取程某信任后,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27日,通过昵称为“阿然”的微信号(账号为“diyadaikuai222”),以王泽身份虚构要给其师傅过生日、其出车祸、其朋友李帅对其进行陪护没有生活费等理由,数次骗取程某微信转账共计3014.11元;通过昵称为“爱咋咋地”的微信号(账号为“Wo-aranmm123”),以王泽母亲身份虚构王泽因打架被派出所抓获需要花钱摆平等理由,数次骗取程某微信转账共计2125元;通过昵称为“无袖衫”的微信号(账号为“cxj828d”),以王泽女朋友王璐身份且虚构王泽打架被派出所抓获需花钱摆平等理由,数次骗取程某微信转账共计1430元;通过昵称为“没谁了”的支付宝号(账号为“17×××17”),以王泽身份且虚构其打架需要花钱摆平、虚构其出车祸需要治疗费等理由,数次骗取程某支付宝转账共计8980元;通过昵称为“我就是我”的支付宝号(账号为“956×××@qq.com”),以王泽女朋友王璐的身份,骗取程某支付宝转账共计56元。盗窃罪: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任世轩利用虚构的王泽的女友王璐的身份以向程某的账号为14×××27中国银行卡(已注销)转账必须存入流动资金为由,要求程某往卡中存入人民币,通过昵称为“无袖衫”账号为“cxj828d”的微信号绑定程某该张银行卡盗取现金共计1000元,盗取钱款得手后,任世轩以程某银行卡密码泄露使用已不安全为由让程某注销此银行卡;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24日,任世轩利用虚构的王泽身份以向程某卡号为62×××78的农业银行卡转账必须存入流动资金为由,分别要求程某存入人民币,通过昵称为“爱咋咋地”账号为“Wo-aranmm123”的微信号绑定程某该张银行卡盗取现金共计20000元;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23日,任世轩以向程某卡号为62×××78的农业银行卡转账必须存入流动资金为由,数次要求程某存入人民币,并通过昵称为“爱咋咋地”账号为“Wo-aranmm123”的微信号绑定程某该张银行卡盗取现金共计9200元;2018年11月26日,任世轩以向程某卡号为62×××14的中国银行卡转账,卡内必须有验证资金为由,要求程某存入人民币,通过昵称为“爱咋咋地”账号为“Wo-aranmm123”的微信号绑定程某该张银行卡盗取现金6000元。综上,任世轩共骗取程某15605.11元,盗取程某36200元,其中大部分赃款交给其女友杨某消费、购物;剩余赃款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任世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世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世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世轩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盗窃罪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任世轩利用其虚构的王泽女友王璐的身份以向程某的账号为14×××27中国银行卡(已注销)转账必须存入流动资金为由,要求程某往卡中存入人民币,通过昵称为“无袖衫”账号为“cxj828d”的微信号绑定程某该张银行卡盗取现金共计1000元,盗取钱款得手后,任世轩以程某银行卡密码泄露使用已不安全为由让程某注销此银行卡。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24日,任世轩利用虚构的王泽的身份以向程某卡号为62×××78的农业银行卡转账必须存入流动资金为由,分别要求程某存入人民币,通过昵称为“爱咋咋地”账号为“Wo-aranmm123”的微信号绑定程某该张银行卡盗取现金共计20000元。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23日,任世轩以向程某卡号为62×××78的农业银行卡转账必须存入流动资金为由,数次要求程某存入人民币,并通过昵称为“爱咋咋地”账号为“Wo-aranmm123”的微信号绑定程某该张银行卡盗取现金共计9200元。2018年11月26日,任世轩以向程某卡号为62×××14的中国银行卡转账,卡内必须有验证资金为由,要求程某存入人民币,通过昵称为“爱咋咋地”账号为“Wo-aranmm123”的微信号绑定程某该张银行卡盗取现金6000元。诈骗罪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任世轩在网络聊天过程中,隐瞒其真实身份,利用虚构的王泽身份与被害人程某交流,为获取程某信任,任世轩又分别虚构了王泽母亲、王泽女朋友王璐身份与程某交流,并将王泽塑造成一个孤儿获取程某同情。任世轩在获取程某信任后,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27日,通过昵称为“阿然”的微信号(账号为“diyadaikuai222”),以王泽身份虚构要给其师傅过生日、其出车祸、其朋友李帅对其进行陪护没有生活费等理由,数次骗取程某微信转账共计3014.11元;通过昵称为“爱咋咋地”的微信号(账号为“Wo-aranmm123”),以王泽母亲身份虚构王泽因打架被派出所抓获需要花钱摆平等理由,数次骗取程某微信转账共计2125元;通过昵称为“无袖衫”的微信号(账号为“cxj828d”),以王泽女朋友王璐身份且虚构王泽打架被派出所抓获需花钱摆平等理由,数次骗取程某微信转账共计1430元;通过昵称为“没谁了”的支付宝号(账号为“17×××17”),以王泽身份且虚构其打架需要花钱摆平、虚构其出车祸需要治疗费等理由,数次骗取程某支付宝转账共计8980元;通过昵称为“我就是我”的支付宝号(账号为“956×××@qq.com”),以王泽女朋友王璐的身份,骗取程某支付宝转账共计56元。综上,被告人任世轩共盗取程某36200元,骗取程某15605.11元,其中大部分赃款用于其朋友杨某消费;剩余赃款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另查明,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任世轩因殴打他人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罚款500元。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任世轩在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南门“乡村手擀面”饭店内被义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任世轩用其中的赃款购买了一部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双方签署退赔协议确定该部手机折抵2300元。被告人任世轩在农业银行6228483048627614973卡内的违法所得3904.83元,于2019年6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依法冻结。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世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任世轩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义马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退赔协议、银行卡复印件及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冻结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世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世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世轩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任世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有坦白情节。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任世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同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任世轩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任世轩部分退赃退赔,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任世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世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任世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任世轩退赔被害人程某梅经济损失4950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 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少峰
书记员郝烽钦附:本判决书使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