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204执545号

刘朝宏、高要区蚬岗镇翔城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朝宏;高要区蚬岗镇翔城五金加工厂;刘立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刘朝宏,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高要区蚬岗镇翔城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蚬一、二(土名)“鹅田,大圳”高速路口(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第三卡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4WCRCD5G。 被执行人刘立新,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本院在执行刘朝宏与高要区蚬岗镇翔城五金加工厂、刘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四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