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131号罪犯杨智杰,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生,大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皖029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智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案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皖02刑终27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智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智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智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智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