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金国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俊梅,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周关军,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金国强与张俊梅、周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国强申请执行标的为133157.7元。2019年3月8日、5月8日对被执行人张俊梅、周关军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经网络反馈无车辆、无房产、无开办其他企业、无证券等信息。本院冻结张俊梅银行存款2451.42元,冻结周关军银行存款8594.53元,冻结周关军互联网银行存款2元,共计冻结11047.95元,已扣划10941.03元,被执行人张俊梅、周关军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了1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0941.03元,均已由申请执行人金国强领取。2019年5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俊梅、周关军二人共计支付金国强本息130000元(含已扣划的10941.03元),从2019年6月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4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金国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拘留张俊梅、周关军。本院已将张俊梅、周关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将本案执行详情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伟
审判员 夏海平
审判员 吴全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