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恒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9590224L。
法定代表人:黄双英。
委托代理人:洪志新,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杰,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市鄂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杰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恒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但被执行人刘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和2019年6月17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杰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杰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尚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刘杰名下有一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组(不动产权证书号:1XXXXXXX3)的房产。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1月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杰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实施。 4、被执行人刘杰名下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组(不动产权证书号:1XXXXXXX3)的房产,已经进行查封登记,但暂不可供拍卖。 5、2019年6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琨臻
审 判 员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颖燕
书 记 员 林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