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67号罪犯陈旭咏,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生,初中文化,浙江省诸暨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皖050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旭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陈旭咏不服,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皖05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旭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旭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旭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旭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旭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