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云,女,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宪,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孙云丈夫。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重阳,男,汉族,1961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丽艳,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
第三人:河南海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洛阳百年家居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杨延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孙云因与被上诉人曹重阳、杨丽艳及原审第三人河南海利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孙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宪、黄伟,被上诉人曹重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星、被上诉人杨丽艳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孙云新提交了在西工区工商局查询的杨丽艳与他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杨丽艳的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以证明涉案房产一直由杨丽艳出租并收取租金,杨丽艳与曹重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虚假。曹重阳、杨丽艳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鉴于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孙云新提交的证据与一审中的证据存在矛盾,本案相关事实还需要进一步查明。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甄开辉
书记员荣向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