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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恢34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市顺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市顺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超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留永宁;陈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负责人:庄惠顺,该支行长。

被执行人: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顺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岑翔。

被执行人:福建省超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留永强。

被执行人:留永宁,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陈敏敏,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市顺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超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留永宁、陈敏敏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市顺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为本院(2016)闽05执90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泉州市顺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由该案处置。因本案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16)闽05执907号执行案件并案处置,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陈志煌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