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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3135号

朱静、陆宾、黄式聪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朱静;陆宾;黄式聪;唐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36号华润大厦C座1F、2F、3F、3MF、30F、31F、36F。 法定代表人杨济生。 被执行人唐玲,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黄式聪,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执行人陆宾,男,1980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朱静,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127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玲、黄式聪、陆宾、朱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20618.6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