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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25执1080号

苏自忠与刘光凡,刘光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自忠;刘光凡;刘光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625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苏自忠,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刘光胜,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刘光凡,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刘世锋,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志丹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苏自忠与被执行人刘光凡,刘光胜、刘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86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光凡,刘光胜、刘世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自忠于2018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光胜名下有福田牌汽车被另案查封,名下陆地巡洋舰本案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625执10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党飞雄

审判员  乔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 峰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