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625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苏自忠,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刘光胜,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刘光凡,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刘世锋,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志丹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苏自忠与被执行人刘光凡,刘光胜、刘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86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光凡,刘光胜、刘世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自忠于2018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光胜名下有福田牌汽车被另案查封,名下陆地巡洋舰本案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625执10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党飞雄
审判员 乔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 峰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