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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506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胡爱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胡爱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50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

负责人:沈强,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爱光,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胡爱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胡爱光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审 判 员 彭富刚

审 判 员 徐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常耀

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