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50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
负责人:沈强,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爱光,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胡爱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胡爱光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审 判 员 彭富刚
审 判 员 徐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常耀
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