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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4执101号之一

张良与程建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良;程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4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良,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程建国,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与被执行人程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建国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程建国所有的北京牌车辆一台(车牌号码鄂J×××**)、北京现代牌车辆一台(车牌号码鄂J×××**)、奥迪牌车辆一台(车牌号码鄂J×××**),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会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