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富利达五金压铸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西联二甲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29552303。 投资人:徐广汝。
委托代理人:何学兵,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本色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下中太原街2号B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68104C。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富利达五金压铸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本色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本色眼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1130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24%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031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期举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简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