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2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涛,男,1998年2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新区。2018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海河教育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万晶晶,天津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及其辩护人万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涛经预谋,单独或伙同张某等人(另案处理)多次使用台式电脑等作案工具,利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的喇叭喊话系统,以带团刷副本、游戏代练、合成武器装备、游戏币交易等名义骗取该游戏其他玩家的信任,诱使其他玩家进入其建立的YY语音通讯工具频道后,添加玩家微信,以收取代练费、装备费用等形式骗取资金,并以支付错误等手段谎称未收到钱款,骗取玩家多次以微信转账支付的资金,随后将玩家微信拉入黑名单并踢出YY语音群。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孙涛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通过喇叭喊话谎称提供售卖游戏装备服务,骗取孙某的信任,后以收取装备费为由,骗取孙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17.89元。2.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孙涛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通过喇叭喊话谎称提供售卖游戏装备服务,骗取秦某的信任,后以收取装备费为由,骗取秦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43元。3.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孙涛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通过喇叭喊话谎称提供游戏代练服务,骗取了范某信任,后以收取代练费为由,骗取范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999.39元。4.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孙涛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通过喇叭喊话谎称提供代刷副本服务,骗取王某的信任,以兑换游戏币为由,骗取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19元。5.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孙涛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通过喇叭喊话谎称提供游戏代练、售卖游戏装备服务,骗取宁某的信任,以收取代练费、装备费为由,骗取宁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284元。6.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孙涛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通过喇叭喊话谎称提供游戏代练服务,骗取刘某的信任,以收取代练费为由,骗取刘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964.21元。7.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孙涛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通过喇叭喊话谎称提供游戏代练服务,骗取冷某的信任,以收取代练费为由,骗取冷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20元。8.2017年5月7日,被告人孙涛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通过喇叭喊话谎称提供游戏代练服务,骗取李某的信任,以收取代练费为由,骗取李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640元。9.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涛伙同张某在网络游戏《地某某与勇某》中通过喇叭喊话谎称提供售卖游戏币服务,骗取翟某的信任,后以收取代练费为由,骗取翟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71.08元,后与张某俵分。综上,被告人孙涛诈骗作案九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4698.57元。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孙涛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其家属代为退还上述所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均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秦某、范某、王某、宁某、刘某、冷某、李某、翟某、张某的陈述,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腾讯公司出具账户查询信息,手机支付宝转账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账户查询信息,和解协议,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涛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被告人孙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部分认为被告人孙涛具有自首情节;其在案发后积极委托律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淡薄,主观恶性小,请法庭考虑其作案时刚刚成年,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技术多次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考虑其能够退赔全部犯罪金额,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积极预缴罚金,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承勋
审 判 员 闵 杰
人民陪审员 曾宪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禹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