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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23执109号

许进红与史宝侠,樊文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进红;史宝侠;樊文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72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许进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执行人史宝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执行人樊文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申请执行人许进红持生效的本院(2018)陕072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史宝侠、樊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史宝侠、樊文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经查控,本院扣划了樊文惠银行存款及微信资金四笔共计3898.65元,扣除本次执行费50元后,余款3848.65元已支付给许进红;并继续对樊文惠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同时,已冻结被执行人史宝侠银行账户(未控制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史宝侠、樊文惠名下无机动车、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村村委会,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对史宝侠实施司法拘留。 5、已依法对史宝侠、樊文惠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已通过面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在本次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除兑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848.6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文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 秦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