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02民初2696号
原告:黄友森,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大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张湾花园项目部。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新华社区英才学校对面。
主要
负责人:胡伦平,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原告黄友森与被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张湾花园项目部及第三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原告黄友森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黄友森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友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