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227号
申请人:王运太,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吕丰芹,女,汉族,1977年7月2日生,住延津县。申请人王运太与被执行人吕丰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726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经申请人王运太申请执行立案,申请人王运太要求被执行人吕丰芹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66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施措:1、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吕丰芹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告知书、传票文书。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吕丰芹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冻结、扣划中原银行存款664元,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吕丰芹采取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约谈申请人王运太,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吕丰芹的具体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后果已告知申请人王运太,申请人王运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吕丰芹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运太发现被执行人吕丰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永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