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86民初2955号
原告:栾晓永,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显收,栖霞市台农创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立宝,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栾晓永与被告孙立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晓永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显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立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5年5月6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为有效合同;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5月6日签订购房协议,原告以145000元的价款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栖霞市户的楼房,但此后被告一直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致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栾晓永与被告孙立宝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合同生效后,依约交清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却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行为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确认购房协议为有效合同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栾晓永与被告孙立宝于2005年5月6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孙立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栾晓永办理栖霞市户的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栾晓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