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攀,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04554B。
委托代理人:张家莉,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住所地:达川区翠屏街道石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40030723U。
法定代表人:雷用明,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服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川170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川17民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明星床垫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川
审判员 潘 炜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鲜武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