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民督240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旷湘华,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旷湘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发出(2019)湘0426民督24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旷湘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湘0426民督24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126元,由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湘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