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5民初1858号
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代表人:陈志武,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恺平,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李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章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玉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