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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272号之一

卜桂荣、豆全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卜桂荣;豆全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卜桂荣,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豆全梅,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桂荣与被执行人豆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豆全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豆全梅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于2019年2月13日、2019年5月5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豆全梅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2019年3月1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5、2019年4月19日向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豆全梅对案外人河南辅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经查询被执行人豆全梅与河南辅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诉讼中,本院依法向河南辅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工程款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艳杰

审判员  夏治国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