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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民初4384号

陈国鸣与马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鸣;马晓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4384号

原告:陈国鸣,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国戆,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晓婷,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鸣与被告马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媛

人民陪审员  苗如芬

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月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