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4384号
原告:陈国鸣,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国戆,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晓婷,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鸣与被告马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媛
人民陪审员 苗如芬
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月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