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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执58号

栗怀灵、朱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栗怀灵;朱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栗怀灵,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朱影,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执行人栗怀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4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621执5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蒿新云

审判员  杜运发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泽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