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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558号

郝佩清、马军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佩清;马军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郝佩清,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马军强,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郝佩清与被执行人马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豫0581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马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郝佩清借款14000元;

二、被告马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郝佩清保全申请费用16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马军强负担。后该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军强财产,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2、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马军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3、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马军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马军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5、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司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6、本院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期间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被执行人尽快履行;7、本院已提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予以曝光;8、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5日履行1500元;9、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马军强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金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