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民终3379号

陈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陈清松;曾香姑;陈珍珍;陈典;杨友志;王玉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3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典,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长兴路明鑫综合楼**店面。

负责人:谢世栋。

原审

被告:陈清松,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曾香姑,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陈珍珍,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杨友志,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王玉娜,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陈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及原审被告陈清松、曾香姑、陈珍珍、杨友志、王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洪清波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晓燕

书 记 员 吴彬彬 引用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