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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3财保141号

马磊、王均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马磊;王均花;苏日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财保141号

申请人:马磊,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

申请人:王均花,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

申请人:苏日强,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人马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均花、苏日强在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三村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均花、苏日强在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三村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保全价值200000元。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二、查封申请人马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臧美霞所有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东、淄博路北(日照华润中心)00*幢3单元(03)3002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马磊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心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左成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