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378号
原告:杨广强,男,回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莫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原建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广强与天水莫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杨广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广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广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杨广强负担。
审判员 穆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