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02财保36号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滨州市辉腾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8-13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滨州市辉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财保36号

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以北渤海十七路以西莱钢建设新高都小区1号楼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17073340。

负责人:郭洪欣。

被

申请人:滨州市辉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90618245K,。

法定代表人:苏旭飞。 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辉腾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滨州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辉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滨州市xx房产,产权证号:xx,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