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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01执保105号

湘西自治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3101执保105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爱军,职务:董事长。地址:吉首市镇溪办事处胡麻井社区北吉新路14号A栋602室。

被

申请人:湖南省顺然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一涛,职务:总经理。地址: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67号安居园小区二楼。

被

申请人:杜彦超,男,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

被

申请人:胡一涛,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团结东路**。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顺然装饰有限公司、杜彦超、胡一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海燕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15171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湘3101民初1091号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实施了保全行为,本保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执保105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