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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执恢11号

吴多斌、王义道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吴多斌;王义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吴多斌,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王义道,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多斌与被执行人王义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义道有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义道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义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52600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真卫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徐 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