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421号 罪犯翁学松,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翁学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7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6年12月22日以(2016)闽01刑更88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在福建省榕城监狱公开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员林奋武、蒋媞,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指派民警张文星、林海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翁文松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学松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五个表扬。另查明,罪犯翁学松已于前次缴纳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翁学松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翁学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翁学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邹唐敏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柯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