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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6执155号

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新华;梁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3126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宗华。

被执行人:田新华,男,土家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古丈县。

被执行人:梁世明,男,土家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古丈县。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田新华、梁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6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6民初26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雪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清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