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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52号

遵义市红花岗区鑫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沁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鑫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沁方;王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52号

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鑫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珍珠路中环花园E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47044520R。

法定代表人:曾玉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小俊,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余沁方,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住习水县。

被

申请人:王小敏,女,汉族,1993年11月17日出生,住习水县。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鑫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6月26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移送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余沁方、王小敏价值288,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案外人罗道容、刘兴强共同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馨苑二期1栋1-14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21382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余沁方、王小敏价值288,4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罗道容、刘兴强共同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馨苑二期1栋1-14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2138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书记员杨佳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