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4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48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黄某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某有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或提取其他收入28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卫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英打印责任人:王英校对责任人:周卫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