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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8执87号

李启助、邓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启助;邓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8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李启助,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邓青松,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申请执行人李启助与被执行人邓青松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车辆、土地、公积金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均未果。2019年1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20日。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青松名下财产人民币17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启助。2019年5月30日,本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启助未实现的债权2.2万元,应由被执行人邓青松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友 冬

审判员 曹 东 升

审判员 王 全 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