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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执保463号

刘某、师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刘某;师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463号

申请人:刘某,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师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申请人刘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463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