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604民初389号
原告:赵昊威,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进明,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彤,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李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保平村崖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2Q88G。
法定代表人:赵凯。
被告: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银桦路南苏铁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98778442U。
法定代表人:赵凯,执行董事。
原告赵昊威与被告秦彤、李强、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昊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进明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秦彤立即支付欠款228万元,被告李强、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日,被告秦彤因个人原因向原告借款228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2016年11月23日,原告与李强、秦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34%的股权以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强,李强在受让原告股权时为本笔欠款提供了保证,被告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亦为该笔债的履行提供担保。但诸被告未能按约偿还该笔欠款。四被告均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被告秦彤因做煤炭生意,向原告赵昊威借款200万元,原告通过淮北新湖置业有限公司,按照秦彤的指示将200万元汇入淮北航辉工贸有限公司账户。2016年4月3日,经结算,秦彤尚欠原告本息228万元,秦彤给原告出具228万元的借条。2016年11月22日,原告、李强、秦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34%的股权以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强;李强保证六个月内支付原告325万元,余款在一年内付清;截止2016年4月3日,秦彤欠原告228万元,李强同意并保证在其经营期间从秦彤应得利润中优先偿还,因李强需为秦彤承担债务较多,李强保证该笔债务在付清原告650万元后半年内付清;李强为保证原告的权益,同意用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公司财产及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直至债务清偿之日。原告、李强、秦彤在协议书签名,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协议书担保方处加盖印章。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秦彤向原告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其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秦彤偿还借款22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强保证在2017年11月22日前付清股权转让款650万元,并保证在2018年5月22日前付清228万元欠款,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公司及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保证秦彤还款,直至债务清偿之日,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昊威欠款228万元;
二、被告李强、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强、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40元,由被告秦彤、李强、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子安
人民陪审员 董昌峰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凤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