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05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健源,男,2000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有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健源与被害人李某1、杨某等人在宣化区“很高兴遇见你”酒吧喝酒后乘坐杨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宣化区鼓楼前街都市118酒店住宿,因李某1呈醉酒状态,张健源从车后排位置往下拽李某1时,李某1随身携带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型手机掉落于车内地板处,张健源遂将手机拿上装入自己裤兜中。后张健源欲将手机据为己有,为防止李某1找到该手机,张健源在回酒吧取身份证的过程中,将该手机卡及手机壳取下藏匿于酒吧吧台处,后张健源将该手机藏匿在自己的黑色手包中。当日上午,李某1在找寻手机时从张健源的黑色手包内发现其丢失的手机后将手机找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8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健源供述,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杨某、李某2、赵某、于某证言,监控录像附制作说明,提取笔录,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健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健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或者判处拘役刑。 被告人张健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健源与杨某、被害人李某1等人在宣化区“很高兴遇见你”酒吧饮酒后乘坐杨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宣化区鼓楼前街都市118酒店住宿,张健源从车后排位置拽醉酒的李某1时,发现李某1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型手机掉落于车内地板处,张健源遂将手机拿起装进自己裤兜。后张健源回到酒吧将该手机卡及手机壳藏匿,又返回酒店将手机藏匿于自己黑色手包中。当日上午,李某1从张健源的黑色手包内找到其丢失的手机,杨某见状报警,张健源在都市118酒店等待,直至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健源供述证实,2018年11月3日晚,杨某等六人来到宣化区“很高兴遇见你”酒吧喝酒,张健源工作结束后也和几人一起喝酒。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杨某开车载张健源、被害人李某1等人到一中对面都市118酒店住宿,张健源从后排位置往出拽醉酒的李某1时,见李某1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掉在汽车后排地板上,遂拿起手机装进裤兜。后张健源回到酒吧,把手机卡取出放在吧台上的空红牛易拉罐内,把手机壳取下扔到抽屉内,又返回都市118酒店,将手机装到其黑色手包内。当日上午,李某1在张健源的黑色手包内发现被盗手机,杨某遂报警。 2、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8年11月3日晚,李某1、杨某、李某2、于某、赵某等人在“很高兴遇见你”酒吧喝酒,酒吧姓张的服务生也和几人一起喝酒。李某1当晚醉酒,次日上午9点多在都市118酒店醒来,发现其黑色苹果7PLUS型手机丢失。后李某1在张健源的黑色手包内找到其丢失的苹果手机。 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8年11月3日晚,杨某、李某1、李某2、刘晓飞、于某等人与酒吧服务生张健源在“很高兴遇见你”酒吧喝酒,直至次日凌晨结束,李某1醉酒,杨某驾车载刘晓飞、李某1、李某2、张健源到都市118酒店住宿。入住宾馆后,杨某开车送张健源出去吃饭并自行先回到宾馆,张健源后返回宾馆。11月4日上午,杨某发现其手表丢失,李某1发现其黑色苹果手机丢失。后李某1拿着其丢失的手机问张健源怎么回事,张健源当时就慌了,杨某遂报警。 4、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8年11月3日晚,其与杨某、李某1、姓张的服务生等几人在酒吧饮酒后到一中对面都市118酒店105房间住宿,期间张健源有事需要回酒吧,杨某一起出去,两人先后返回酒店。 5、证人赵某、于某证言综合证实,2018年11月3日晚,赵某与杨某、李某1、于某等人在“很高兴遇见你”酒吧饮酒,凌晨1点多离开,李某1喝醉了,几人将李某1抬上杨某的车后座上,赵某、于某返回学校。第二天听说李某1的苹果手机丢失。 6、监控录像附制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健源将所盗手机的手机卡取出放入吧台空红牛罐内、将手机壳取下藏匿的情况。 7、提取笔录、照片、发还清单综合证实,在“很高兴遇见你”酒吧提取手机卡、手机壳并发还被害人李某1的情况。 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苹果手机7Plus(黑色)价值3780元。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健源于2018年11月4日12时许从都市118酒店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在此过程中能配合工作,无逃跑、拒捕行为。 10、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综合证实,本案立、破案情况。 1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健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被告人张健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刑罚或者判处拘役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健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手机已找回,手机卡及手机壳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健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田慧荣
审判员 王秀文
审判员 申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蕊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