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常澳,男,199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豆敬坤,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常澳与被执行人豆敬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资款60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26日安阳人民法院将6050元案款交付至申请执行人,并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50元执行费及2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被告交付。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焦保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